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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巨信与王新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巨信,王新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406号原告:郑巨信。委托代理人:杨友木,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存。原告郑巨信诉被告王新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9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郑巨信欠款139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元,由被告王新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