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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冯友福、余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友福,余朝林,青岛久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93号申请人:冯友福,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余朝林,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青岛久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花科子加工厂128室。法定代表人:贾佑奇。申请人冯友福、余朝林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久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久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B×××××号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青岛久运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B×××××号挂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冯友福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桃园矿工人村45幢3层307室(房地权宿字第003948号)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余朝林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桃园矿工人村3幢5层501室(房地权宿字第00359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