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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而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82号罪犯杨而利,男,1946年3月2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以(2007)临州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于2007年9月26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9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十年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身体残疾并患糖尿病,生活不能自理。能积极配合大夫治疗方案按时服药。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2次,积分1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而利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