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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刘相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816号原告刘相君,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坤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晓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