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贵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802号罪犯何贵民,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高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了(2006)黑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贵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1116.50元。2007年2月7日入监服刑。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了(2008)北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贵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8月1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23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贵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贵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6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