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香茶、陈某甲与陈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茶,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438号原告陈香茶。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香茶(特别授权),系陈某甲的母亲。被告陈某乙。第三人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茶、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第三人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香茶、陈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茶、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香茶、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