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映文申请执行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景锋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映文,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景峰,王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吴映文,男,生于1966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号A-1-7。法定代表人顾景峰。被执行人顾景峰,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玉芬(系顾景峰之妻),生于1965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映文与被执行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景峰、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景峰、王玉芬虽有房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吴映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 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