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肖俊伟与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伟,陈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197号原告肖俊伟,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光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伟诉被告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俊伟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俊伟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肖俊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新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嫔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