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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12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王彩莲,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敏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