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娄世广与娄同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世广,娄同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650号原告娄世广。委托代理人费玉峰,原阳县法律援中心律师。被告娄同华。本案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世广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