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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兵强与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胡兵强,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建英。原告胡兵强与被告上海怡施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924元、诉讼费4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怡施日��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兵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