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艳薇与周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微,周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王艳微,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周畅,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微与被告周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艳微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焦 洋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