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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艳薇与周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微,周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王艳微,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周畅,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微与被告周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艳微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焦 洋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