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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成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736号罪犯徐成强,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作出(2004)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成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27日以(2005)浙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尚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成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成强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