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凤海与宋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海,杨广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72号申请人李凤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宋桂芝,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杨广学,民族不祥,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李凤海与被申请人杨广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凤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杨广学驾驶冀HFY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宋维杰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J46**号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李凤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凤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广学驾驶冀HFY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李凤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