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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雷海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0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海万,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田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新田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海万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海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雷海万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人人佳步行街内,乘张某1不备之机,扒窃得其放于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R7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后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1878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海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海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雷海万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人人佳步行街内,乘张某1不备之机,扒窃得其放于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R7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后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18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海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张某2、李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缴获的赃物手机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购机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永)现检(2016)0000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5]187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海万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海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海万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海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