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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亚青与天津旺豪坤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青,天津旺豪坤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青。被执行人天津旺豪坤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天津不锈钢交易城内B区26号。法定代表人冯素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亚青与被执行人天津旺豪坤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7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亚青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恢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邓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