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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梁某乙与中山市某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中山市某镇太平村第一经济社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中山市某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中山市某镇太平村第一经济社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苏敏静,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惠清,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娣,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中山市某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郭金松,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某镇太平村第一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梁文辉,该社负责人。上诉人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乙,原审被告中山市某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中山市某镇太平村第一经济社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甲以其已通过其他方法协调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梁某甲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置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