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黎舒利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49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舒利,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4929号原告:黎舒利,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焕金。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本院受理原告黎舒利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舒利于2016年4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舒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舒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舒利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羽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