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曾广亮、李玖方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亮,李玖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广亮,农民。2004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玖方,农民。2005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德清县禹越镇东港村邓家坝82号一楼楼梯口处,窃得失主李显祥停放着的麦凯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15元。2、201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采用推车、搭线的手段,在德清县禹越镇集镇爱情公寓租房车库内,窃得失主张杰停放着的绿色鑫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20元。3、2015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采用推车、搭线的手段,在德清县禹越镇东港村邓家坝79号门前车棚处,窃得失主张绍军停放着的棕红色威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46元。4、2015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采用推车、搭线的手段,在德清县禹越镇东港村机埠南面租房一楼屋前,先后窃得失主但祥付停放着的黑色铃木皇牌电动自行车及绿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380元。综上,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61元。案发后,被告人曾广亮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显祥、张杰、张绍军、但祥付的陈述、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防盗备案登记复印件、认定立功情节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广亮、李玖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广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玖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玖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曾广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