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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吉某甲与陈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某甲,陈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甲。委托代理人董来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曲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甲在吉某甲家对面开浴室,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相处不睦。2014年8月27日21时10分许,陈某甲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从海安县海安镇仁桥浴室出发,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仁桥分行门前地段时,遇有江某甲、吉某甲亦经该地段由西向东步行。因江某甲、吉某甲认为陈某甲所驾车辆与其二人过于靠近,遂喊停陈某甲,并分别趴在汽车前部的两侧窗户上(玻璃未关),对陈某甲进行质问。陈某甲未予理睬并继续驾车前行,致使江某甲被拖带约20米后掉落跌倒;后陈继续驾车拖带吉某甲前行约50米。经群众报警,海安县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将陈某甲查获。事发后,吉某甲被120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治疗,门诊病历上主诉外伤后头痛头昏一小时,经过头颅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初步诊断为脑外伤,住院治疗。吉某甲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予补液护胃、神经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症状改善,病情趋平稳,复查头颅磁共振提示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继续活血化瘀等药物治疗后,头昏症状明显好转,于同年9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为此,吉某甲花去门诊医疗费4.2元,住院医疗费11826.11元,救护车费用80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审法院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以及海安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询问笔录以及事发时的监控录像。1、2014年9月6日9时50分,海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高新区中队警员调查吉某甲。吉某甲陈述:2014年8月27日晚八点多钟,我和我丈夫江某甲、小媳鲍某甲从我叔子家回家,当时我们是沿着仁桥街道振兴路由西向东走回去。我们走到仁桥菜市场南出口地段,发现仁桥菜市场里有许多人,还停了警车。我们去看了一会儿热闹,具体是哪些人打架缠事的我也不知道。因为当事人当时不在场。后来,我们又继续沿振兴路贴路北边向东走。当时我走在我老公江某甲的后面,鲍某甲在我左边最路边上走。突然有一辆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来,贴着我的右膀子行驶,是碰到我的衣服。后来,这辆汽车就在西边停下来。我和我丈夫江某甲两人就上去看是哪个。当时,我是趴在副驾驶室门,头伸进车里看是谁,当时车上的两边玻璃全部降下来了。我一看,是陈某甲,同时闻到陈某甲身上有酒味,我看了说:“还是你陈某甲啊。”在同时,我的丈夫江某甲趴在驾驶室那边的门上,具体有没有跟陈某甲说什么我不晓得。陈某甲听我说这话以后,就把汽车继续向西开,不晓得开了多少米,我听见我丈夫江某甲喊“救命,没的命了。”我才知道江某甲跌下来了。我当时很害怕,不晓得跌下来是什么样子,于是继续夹住车门,不敢松,车子一直开到振兴路和海王线交界处后雕塑那边停下来,然后陈某甲用右手把我身子带进副驾驶室,当时脚还在外面。陈某甲然后就开驾驶室的门准备下去���我就上去揪着他的裤带子,后来陈某甲下了车,我不知道我怎样下汽车的,反正下车时手还揪着他。后来陈某甲将车子停在那里,门也没关,就向东走,我也跟着走。后来我们一直互相揪着,走到菜市场南出口那边,当时我浑身抽筋,后来有人倒了一杯水给我喝了以后,我就不知道什么情况了。……到了菜市场以后,江某甲和鲍某甲是否在场我记不清楚。后来我听我儿媳鲍某甲说当时是她倒水给我喝的。……我趴在副驾驶室门上和陈某甲说话时闻到陈某甲有酒味。……我的伤情是头昏,一开始头疼,现在头不太疼了。……我家和陈某甲以前有一些邻里的小矛盾,现在关系正常。……车子没有碰到我,只是碰到了我右边的衣服。2、2014年9月16日10时46分,海安县城西派出所干警调查吉某甲。吉某甲陈述:2014年8月27日晚上我和老公江某甲、儿媳妇鲍某甲三人��江为余家看江为余的,到20时30分左右回家。在经过仁桥菜市场时看到菜市场那儿有人闹事,江某甲进去看了一下,后来我们就回家了。刚出菜市场门口往东一点走了一点,当时我们三个人江某甲在前面,我和儿媳妇在后面并排走的,我在外边,三个人全部是靠左边,才走一会儿突然有一辆黑色的车子迎面突然从我们边上擦过去,当时车子停了下来,我就回身往车那儿走,走到车子边上时车子驾驶室玻璃没有摇上去,我就趴在驾驶室副驾驶室那边的门上往里看,发现是陈三(陈某甲,平时我们叫他陈三)光着上身开的车,我老公江某甲也趴在了驾驶室右边的窗户上了,我就说了一句还是个你啊。陈某甲一句话没有讲就加油门开车往前走,我就没敢松手,开了一会儿我听到江某甲喊没得命了,救命!我就死命地夹着车子的门不敢松,车子开到三岔路口那儿时车子突然��了下来,陈某甲用右手将我头从窗户那儿一拽将我拖到驾驶室里,我头朝里顶在右边座位上,两个脚还在车子的外边,我没办法就用左手拽着陈某甲的裤腰和裤腰带,陈某甲扳我的手指,没扳动我的手,我当时还在喊救命。连续喊了两声看果有人来的。陈某甲见扳不开我的手就将裤腰带解开了,后来陈某甲就开始脱裤子和三角裤,我就说他你耍什么流氓?陈某甲就开他左边的车门了,也不晓得怎弄的,我和陈某甲一起倒在车子的左边了,我在外边,陈某甲靠着车子,我手也松开来了,陈某甲从地上起来走,我也赶紧起来了跟在他后面追,在农业银行西边一个人家的后面,陈某甲跌倒了,我也追过去了,到那儿我也跌倒了,鞋子也跌掉了,陈某甲爬起来后又往前跑,到银行与那个人家搭界的地方,陈某甲又跑跌倒了,我就将鞋子拾起来又去追陈某甲,追到以后我就抓住陈某甲的右手,陈某甲就将我的手往下拽,我不往下蹲,陈某甲用劲一甩用右手冲我胸口打了两拳,我当时站着,他坐在地上,在他打我时我往后让,第一拳头打到我身上不太重,第二拳被我让开了,我也回了他两下子,也没有打到他身上,两个人就拉在一起缠……后来陈某甲就说好的,两个人从那儿一起出来,我一只手抓着他的裤腰,一只手抓着他的手,顺那条路一起走到菜市场南边,到那儿时有人上来扒开我的手抱着我,不让我们缠,陈某甲就跑了,我就跟在后面往南追,到文化站前面的那条水泥路上往东的厕所那儿我追到他了,我又拉着他的裤腰带,后来将他拉到菜市场那儿,我心里难过就喊人倒点水给我,后来不知道谁倒的水给我,我喝一口,陈某甲抢着也喝一口,陈某甲就在那儿吐了,我就靠在他身上,后来开始拉我的人又来劝我松手,也不知道谁给���我一把椅子给我坐,我坐下来后抽筋什么也不知道了。(?陈某甲有没有殴打你)在银行后在打了我两拳,第一拳我没全躲开来,打在我身上被我躲开部分力,所以打在我胸口不重。第二拳被我全躲开了,其他就是两个人缠在一起的。另外在车上时我被陈某甲用右手拉到车座上,后来被他怎弄到地上的我没注意。3、2014年8月29日15时59分,海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警员调查陈某甲。陈某甲陈述:我大概喝了四两白酒。喝完酒后我先步行到我父亲的宿舍(××浴室)取钱准备送给老板娘。我就驾驶苏F×××江淮小型轿车,沿仁桥街上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我驾驶汽车行驶了大概三四百米时,我大概看到路边有人向我招手,我就慢慢停了下来。从我驾驶的汽车后面左侧走来一个人,我一看是江某甲,他跟我说:“老三啊,把我带到我老四那儿去。”我一看是他,���就说不带。他说你不带今天就不要走。然后我就开车走的,江某甲就吊住我汽车的左侧后视镜的,往西行驶了十几米远后,江某甲他手松下来掉到路上,接着我听到有人叫“有人跌下来了”,我就慢慢停下来,这时我才发现江某甲老婆在我汽车上。我停下来后,我下车准备叫人报110,江某甲老婆就拖着我的裤带子,我叫她不要拖,我不走,我喝了酒开汽车我负法律责任。后来,我一直被她拖着到菜市场,她一直拖着我裤带子没有松。到了菜市场后,派出所的民警在菜市场里,江某甲的老婆还一直拖着我的裤带子。后来,交警到了现场后,用酒精测试仪对我进行检测结束要带我去医院抽血时她才松下来。2014年9月6日18时,海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陈某甲,陈某甲陈述:我再次驾驶轿车向西行驶的时候,江某甲在我轿车的左侧,他老婆在我轿车的右侧。因为我轿车的两侧窗玻璃都降下来了,江某甲趴在我驾驶室门上,可能他老婆趁我跟江某甲说话的时候拉开我副驾驶室门坐到我车上的。我说我不带江某甲,我驾驶车往前行驶,江某甲拖着我的反光镜后跌下来。江某甲掉下来后,我往西开了一点后发现江某甲老婆坐在我副驾驶位置上,我就停车的。她就拖着我的手膀子,我下车后,她就上来拖着我的裤带子,我又没有打她,我本身吃了酒开车子就违法了。4、2014年8月28日16时35分,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高新区中队警员调查江某甲。江某甲陈述:2014年8月27日晚八点多钟,我和我老婆吉某甲、儿媳鲍某甲从我兄弟家出发,沿我们仁桥街上的东西路由西向东散步回家。我们走到仁桥菜市场路口时发现仁桥菜市场里有许多人而且还有警车,我们就去看热闹。我听说是陈某甲在那儿喝酒后闹事打架的,陈某���当时已不在饭店。我们看了一会儿后就准备回家。我们三个人出了菜市场路口沿着仁桥街上的东西路贴路北边向东步行,突然有一辆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很快,贴着我右边向西行驶,把我吓了一跳。我回过头去一看是陈某甲的轿车,我叫了一声“陈山”,可能是他听见了,就在菜市场口子那儿停下来了。我跟我老婆吉某甲就跑过去。陈某甲没有下车,驾驶室和副驾驶室的窗户玻璃开着。我就走过去趴在驾驶室窗口问陈某甲:“我哪儿点对不起你啊,今天你为什么开车往我身上贴?”我老婆走过去趴在副驾驶室窗口上。我问了陈某甲后,陈某甲没有吱声就驾驶轿车往西行驶了有三十米左右,我趴在车上被他拖了有三十米远后掉下来。我掉下来后,我老婆吉某甲还没有掉下来,我往菜市场方向走喊救命的。我儿媳问我老婆哪儿去了,我只看见陈某甲驾驶轿车到了西��右转弯向了北。我儿媳就赶紧报警的。过了约半小时后,我老婆拖着陈某甲的裤带子从菜市场的北路口进了菜市场。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在问情况的,再后来,你们交警到了现场。回家的时候,我儿媳鲍某甲在最北边的路边,我老婆在我儿媳的右侧,我在我老婆的右侧,我们是逆向由西向东步行的,我距离路边约一米五。汽车从我身边通过时没有撞到我,只是紧靠着我右侧通过的,把我吓了一跳。我和陈某甲说话的时候闻到陈某甲呼出口气有较重的酒味,我问他讨个说法的,他一句话没有说就踩油门向西行驶,我和我老婆挂着车旁边,后来我掉下来了。我们之间没有大矛盾,就是邻里之间的小矛盾。2014年9月16日江某甲在城西派出所还陈述:吉某甲刚从人民医院出院,现在头还晕,吃点药稍微好一点,还一直在吃药。当时没有发现吉某甲脑部有外伤,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脑部积血。5、2014年8月19日9时27分在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高新区中队警员调查鲍某甲。鲍某甲陈述:2014年8月27日晚八点多钟,我和我公公江某甲、我婆婆从我叔叔家出发,沿我们仁桥街××振兴路由西向东散步回家。当我们走到文化站门口时,突然有一辆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很快,贴着我公公右边向西行驶,把我们吓了一跳。我们回过头去一看是陈山的轿车,我公公叫了一声“陈山”,汽车就在菜市场口子那儿停下来了。我公公跟我婆婆就跑过去了,我在他们东边一点儿。陈山没有下车,驾驶室和副驾驶室的窗户玻璃开着。我公公走过去趴在驾驶室门窗上,我婆婆走过去趴在副驾驶室门窗上。他们问陈山:“陈山你今天什么意思?”陈山没有吱声就驾驶轿车往西行驶了有二十米左右,我公公从车窗口掉下来在叫“救命”。我婆���没有掉下来,被吊在陈山的车子上继续向西离开。我当时吓得赶紧打110报警的。后来110问我车牌号是多少,我又记不得,就回家去问别人陈山的车牌号的。到后来,我再到菜市场时,我婆婆揪住陈山的裤带子坐在地上。根据我的判断我们走在路边上,我们看到对方车子的时候还往路边让了一点,对方车子还又往我们身边靠。起初我以为是个什么熟人逗我们然后停下来。哪晓得走过去一看是陈山。我只晓得我公公跟陈山有什么矛盾,具体什么矛盾我不清楚,我也不参与。我们回家的时候具体是怎么走的我记不清,反正我在最北边,我婆婆在中间,我公公距离路北边最远。总的我们是靠在路北边向东步行的。我后来听我婆婆说把她带到了西边什么地方,一直追到什么胡桑田里。我公公手膀子趴在驾驶室窗口上,身子和脚在门外被汽车向西拖了有约二十米远后掉下来的��我婆婆也是手膀子趴在副驾驶室窗口上,人身子在副驾驶门外。鲍某甲于2014年9月11日15时46分在城西派出所还陈述:吉某甲现在还在人民医院治疗,听医生讲脑震荡,当时没有发现吉某甲脑部有外伤。6、2014年8月28日18时15分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高新区中队办案民警调查张某甲。张某甲陈述:我不认识陈某甲,昨天晚上我听别人说有个叫陈三的人就是陈某甲,是在仁桥祖师庙桥口开浴室的。8月27日晚上我和我老婆(戴某甲)在祖师庙村部附近的一个亲戚家吃饭。在回家的过程中,经过仁桥菜市场南出口对面时候,我发现出口那边有辆车停在菜市场南出口西边一点的公路上。当时大约是晚上九点钟左右。车子是停在公路中间偏右一点。车头朝西。车子驾驶室那边有个男的抓住车门,车门的玻璃降下来了,在车子的副驾驶室那边,有个女的手抓住右边的车门,我看见这个情况后,就把车子停在路边看情况。这时候,车子突然开走了,把一男一女吊在车上带走了。车子开了约十米左右。男的掉下到马路上。然后喊“救命”,那个女的然后挂在车上向仁桥老缫丝厂方向过去,然后我就看不见了。事情发生在仁桥街××振兴路,是柏油路,大约十米宽。大约十几分钟后,开车子的男的与吊在车子的女的返回菜市场南出口处,那个女的一边走一边呻吟。驾驶员说话含糊不清,神态不清,走路跌跌呛呛的,我们老远就闻到一股很浓的酒味。7、2014年8月28日18时54分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高新区中队办案民警调查戴某甲。戴某甲陈述:昨天晚上大概九点钟,我和丈夫在亲戚家吃完晚饭,在回家时经过仁桥菜市场南出口的时候,发现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一辆黑色的小车的左右车门吊着。当时车子���供在菜市场出口对面的路中间偏右一点,车头朝南,不一会儿,车子就“呼”的一声从我们身边经过,这一男一女就挂车上向西开走了,走了大概十米。那个男的就掉下来,喊“救命”,那个女的继续被带走了开向西。过了一会儿掉在地上的男的回来了,再过了十几分钟,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回来了。男的光着上身穿一条裤子,理一个平头,这个就是那辆汽车的驾驶员,那个女的是吊在车上的那个人。8、外围西21:22:40起监控视频显示:吉某甲、江某甲、鲍某甲三人由东向西逆向行走,行走时三人并未靠边行走,其中吉某甲与江某甲并列而行,鲍某甲在后。陈某甲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擦着江某甲而过。后吉某甲三人向东返回。9、外围东21:22:50起监控视频显示:陈某甲车辆缓缓停下,路边停靠的小货车上下来两人看热闹。吉某甲及其丈夫江某甲前去找陈某甲理论。江某甲站在驾驶室旁边,吉某甲站在副驾驶那边。一会儿陈某甲开动汽车,江某甲和吉某甲被吊在车上带走,后江某甲从车上掉下来,陈某甲驾车离开监控范围。另查明,事后海安县公安局对陈某甲的血样进行了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是陈某甲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陈某甲因此被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266号刑事判决书: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理中,陈某甲辩称,虽然吉某甲的出院记录上显示是外伤,但是从医院检查来看,没有显示有任何外伤。对于双侧大脑皮层下腔缺血灶,是正常老年人的疾病。为此,原审法院咨询原审法院副主任法医师徐某甲,徐某甲认为从吉某甲的出院记录上看不出有外伤依据��对于大脑皮层的缺血性改变认为要鉴定大脑目前的缺血灶与损伤的因果关系,要将当时所有的病历、片子移交做司法鉴定。庭审中吉某甲方拒绝申请鉴定,认为吉某甲双侧大脑皮层下腔缺血灶与双方的纠缠是否有因果关系应当由陈某甲进行举证而不应由吉某甲举证。为了了解吉某甲住院治疗及用药情况,原审法院还向吉某甲住院时的主治医生丁某甲进行了调查。丁某甲反映:吉某甲入院时口述伤后有肢体抽筋现象并感头痛头昏,周身乏力,所以在入院诊断时写的头部外伤。在住院过程中常规检查发现缺血灶,对此皮层下缺血性改变,不排除外伤后诱发,治疗上无特殊。对于用药不好分割,就算没有发现缺血灶,根据吉某甲口述的头昏等症状,用活血化瘀的药物也是合理的。吉某甲所用药物都是活血化瘀的常规用药,入院过程中,吉某甲头昏症状还是比较���的,住院过程中还用了止疼药。为了确定吉某甲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与纠纷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吉某甲在治疗过程中用药是否用于治疗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原审法院依职权启动了鉴定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于同年11月2日作出通三司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6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的分析意见如下: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史及影像资料分析,吉某甲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诊断明确。2、根据临床及影像规律,如外伤后新出现的脑缺血灶,伤后3天MRI检查时应表现为T1WI像与T2WI像中存在明显的高低密度差异,在DWI像中应表现为高密度信号,但是本所阅其伤后第3天检查的MRI片并邀请专科会诊,片中缺血灶部位仅在T2WI及下LAIR呈高信号,在T1WI像中信号无变化,DWI像中未发现��常信号,故考虑为吉某甲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为陈旧性缺血灶,与本次纠纷无因果关系。3、海安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中有头部外伤的诊断,本所鉴定过程中与吉某甲沟通时其自诉全身多处被打伤,当时身体多处青紫,但是本所审阅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除伤者主诉存在损伤外,没有发现任何损伤记录,CT、MRI等检查亦没有发现损伤的表现。因此,吉某甲是否存在××史以及损伤需要法院进一步调查明确。4、若调查认为纠纷中不存在××史,则医药费自然与纠纷无关。若经调查确认纠纷中存在××史,无论是损伤较轻或其他原因导致病史资料中未记载,根据临床常规,可以入院观察,入院必然产生常规检查、针对损伤部位特殊检查、必要的对症治疗,该部分费用应考虑与纠纷有关,住院观察期一般不超过5-7天。吉某甲在观察并经过检查后没有发现明确颅内损伤��MRI发现为自身的陈旧性缺血灶,观察期之后的费用应当考虑与本次纠纷无因果关系。此次鉴定费用为2520元。庭审中,吉某甲对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第一事项即吉某甲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与纠纷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所作的结论无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对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第二事项即吉某甲在治疗过程中用药是否用于治疗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没有作出结论,海安县人民医院并没有对吉某甲有缺血灶进行治疗,仅仅治疗的是脑外伤,鉴定机构应当列举吉某甲的用药清单上哪些是治疗缺血灶的,但是鉴定书上没有这样的表述,认为鉴定结论不科学;陈某甲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能查明的事实为陈某甲驾车擦着江某甲右臂而过时江某甲并未受伤;吉某甲等人在知晓陈某甲酒后驾车的情况后仍采取趴在车旁的方式与之理论;陈某甲醉酒驾车,在吉某甲和其丈夫江某甲趴在车上时未能保持头脑清醒,将二人吊在车上带走,期间江某甲掉下车来,而吉某甲却被带走。陈某甲停车后,吉某甲自述受伤去海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对于吉某甲的受伤与陈某甲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只能通过吉某甲、陈某甲各自的陈述以及医院的诊断来综合认定。吉某甲伤后入院的诊断为头部外伤。从医学上来说,头部外伤多由锐器或钝器致伤,裂口大小、深度不一,创缘整齐或不整齐,有时伴有皮肤挫伤或缺损,由于头皮血管丰富,血管破裂后不易自行闭合,即使是伤口小出血也较严重,甚至因此发生休克。症状体征有头外伤、头皮撕脱伤、头皮血肿。但是从吉某甲及其家人在公安机关所反映的情况并不能够证明吉某甲事发后��头部外伤史:1、从吉某甲提供的病史资料看,除伤者吉某甲主诉存在损伤外,没有任何损伤记录。CT、MRI等检查亦没有发现损伤的表现;2、从吉某甲丈夫江某甲、儿媳鲍某甲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均反映当时没有发现吉某甲脑部有外伤;3、从吉某甲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中也没有称陈某甲动手的情况,只是陈述“……陈某甲用劲一甩用右手冲我胸口打了两拳,我当时站着,他坐在地上,在他打我时我往后让,第一拳头打到我身上不太重,第二拳被我让开了,我也回了他两下子,也没有打到他身上,两个人就拉在一起缠……”。有鉴于此,原审法院难以认定本起纠纷造成吉某甲主诉的“头部外伤”。由于吉某甲拒绝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为了查明事实,依职权申请对吉某甲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与纠纷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吉某甲在治疗过程中用药是否��于治疗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根据通三司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694号司法鉴定书上的结论,通过吉某甲所提供的病史资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本次纠纷中吉某甲不存在××史,故吉某甲要求陈某甲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吉某甲、陈某甲本系邻居,理应和睦相处。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特别是在吉某甲夫妇二人吊在车上的情况下仍强行驾驶,该行为极其危险,陈某甲已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了刑事处罚,在今后望引以为戒,约束自己的言行。吉某甲明知陈某甲醉酒驾驶仍趴在车边与之理论亦有不妥之处。通过本次纠纷希望双方均要从中吸取教训,和平共处,共同营造良好的邻里氛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吉某甲要求陈某甲赔偿损失19628.9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吉某甲负担,司法鉴定费2520元,由吉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宣判后,上诉人吉某甲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陈某甲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陈某甲醉酒后与其发生争执,后被陈某甲离开现场,致其受伤,有证人、调查笔录、接警记录等为证,陈某甲与其发生肢体接触是客观存在的。2、上诉人被送到医院就诊并进行治疗,其损害客观存在,有病例、出院记录、医疗票据等为证,原审法院否认上诉人头部外伤错误。3、上诉人受损害与陈某甲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患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但医生未特殊用药,此有原审承办法官与���治医师谈话笔录为证,根据民事损害推定原则,其所受伤害系陈某甲所为。4、陈某甲提出上诉人病情与纠纷无关,应当由陈某甲举证,原审法院自行启动鉴定有违司法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费用。被上诉人陈某甲答辩称,本案不存在损害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客观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某甲在二审中提供其住院期间每日用药明细,陈某甲发表质证意见称,该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新证据,吉某甲主治医师在与原审承办人谈话时也承认治疗缺血灶用药不好分割,吉某甲并没有发现有外伤,所以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陈某甲向本院提供三张照片,以证明双方之间长期存在纠纷,吉某甲是欺诈,吉某甲答辩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医药费明细系吉某甲主张因本起纠纷所受伤害的治疗费用,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照片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陈某甲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上诉人案涉治疗费用与陈某甲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原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安机关对吉某甲、陈某甲及相关证人的关于本起纠纷的调查,陈某甲从未表述过其头部受过外伤,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意见中明确,如本纠纷中���存在××史,则医药费自然与纠纷无关。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主张其治疗费用与本起纠纷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而上诉人经诊断为双侧大脑皮层下腔隙缺血灶,其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缺血灶系由本纠纷所致,因其拒绝申请鉴定,为查明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吉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建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