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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龙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神龙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张宝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住阜宁县阜城镇南郊。法定代表人张宝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阜宁县阜城大街118号富建集团8楼。法定代表人王鸿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神龙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阜宁县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通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宝明。上诉人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神龙园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6元,减半收取12723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祥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