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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汤其彬与上海文昌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其彬,上海文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985号原告汤其彬,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文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司武帅。原告汤其彬与被告上海文昌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主张原被告签署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中约定挂靠期满被告无条件提供过户手续,现已挂靠到期,故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2016年4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其彬负担。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