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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丽杰与桦甸市公路管理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杰,桦甸市公路管理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534号原告:李丽杰,女,1958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桦甸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苗佩臣,段长。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左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丽杰诉被告桦甸市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段)、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于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2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民,被告桦甸市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梅素贤、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喜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丽杰诉称:我是公路段职工,公路段于2002年1月改制为事业单位,2003年12月将事业编制外人员剥离成立腾达公司企业单位,我原为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亦从腾达公司成立时变更为企业单位员工。依照上级改制精神,对改制前及过渡期(2002年1月-2003年11月)依相关规定核准的工资给予补发18446元,可是公路段对到企业的员工工资仅补发到2001年末。此事在我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公路段欠发多项工资等待遇,开始找公路段要求补发,公路段称过渡期间工资由腾达公司支付,但腾达公司以2003年12月才成立拒付。另外,公路段还欠发2002年1-2月基础工资970元。我因欠发、克扣工资等事项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欠发和克扣的工资。经国家和省市信访部门协调,由桦甸市信访局安排欠发工资事项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故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路段、腾达公司给付工资款19416元,公路段与腾达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李丽杰起诉主张的工资争议发生在政府主导公路段改制过程中,其在起诉状中亦明确说明诉请拖欠的是改制前及过渡期的工资,依据上级改制精神应予补发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可见,因由政府主导的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李丽杰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该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丽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全新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人民陪审员  韩贵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