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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鹏,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637号原告李亚鹏。委托代理人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委托代理人谢双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鹏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鹏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杰人民陪审员  黄心群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