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庆生与邱德芝、倪玉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生,邱德芝,倪玉琼,章根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1526号原告朱庆生,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德芝,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倪玉琼,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根松,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朱庆生与被告邱德芝、倪玉琼、章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惠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支森、被告邱德芝、被告章根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玉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生诉称,被告邱德芝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章根松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邱德芝支付利息到2014年6月。从2014年7月起至今邱德芝没有支付利息。被告邱德芝与倪玉琼于1981年10月30日办理婚姻登记,本案借款系邱德芝与倪玉琼在婚姻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倪玉琼也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邱德芝、倪玉琼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4年7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共计11500元;2、被告章根松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德芝辩称,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是事实,利息按月利率1.5%付至2014年6月份,利息是转账支付的。借款是用于做工程的资金周转。被告与倪玉琼于1981年10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因为工程款项没有收回,被告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被告章根松对原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庆生与被告邱德芝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8日,被告邱德芝因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朱庆生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交利息的、或出借人了解到借款人经济等一切情况有所改变,出借人有权提早叫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以及应承担出借人催讨借款所需的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被告章根松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对被告邱德芝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2013年12月9日,原告将借款50万元支付给被告邱德芝。借款后,被告邱德芝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6月。另查明,被告邱德芝与被告倪玉琼于198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1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朱庆生提供的借条、福建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证、结婚登记申请表各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邱德芝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朱庆生借款50万元,该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邱德芝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应向原告承担共同归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15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根松自愿为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向原告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此被告章根松应对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根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追偿。被告倪玉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庆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庆生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1500元。三、被告章根松对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章根松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德芝、被告倪玉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5元,减半收取为5207.5元,由被告邱德芝、倪玉琼、章根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 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巧红(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