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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