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