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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郭民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977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民强,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