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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亚利与赵振华、贾拖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利,赵振华,贾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76-1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利,女,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振华,男,银行职工。被执行人贾拖霞,女,信用联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庆舟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阳区管理部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拖霞(身份证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阳区管理部的公积金储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