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4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单子龙、蒋大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子龙,蒋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430-3号申请执行人:单子龙,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被执行人:蒋大春,男,1976年9月10生,汉族,定远县人。单子龙诉蒋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