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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丁维苏与被告杨孝荣、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维苏,杨孝荣,李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丁维苏。委托代理人盛培权,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孝荣。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维苏与被告杨孝荣、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维苏于2016年4月26日以法庭管辖问题再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维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