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丁维苏与被告杨孝荣、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维苏,杨孝荣,李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丁维苏。委托代理人盛培权,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孝荣。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维苏与被告杨孝荣、李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维苏于2016年4月26日以法庭管辖问题再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维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