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其凤与滕衍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凤,滕衍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720号原告:张其凤,女,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衍军,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凤诉被告滕衍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其凤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一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