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2执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莉与边玉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边玉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402执字26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被执行人:边玉傲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边玉傲在********************的收入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