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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2执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莉与边玉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边玉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402执字26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被执行人:边玉傲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边玉傲在********************的收入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