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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省铜川汽车站诉崔雅芳、崔明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铜川汽车站,崔明杰,崔雅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257号原告陕西省铜川汽车站,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郭德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友,系陕西省铜川汽车站职工。被告崔明杰,男,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崔雅芳,女,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铜川汽车站与被告崔雅芳、崔明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省铜川汽车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铜川汽车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省铜川汽车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陕西省铜川汽车站承担。审判长 高         荣审判员 王彦卉人民陪审员谢冰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海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