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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中山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中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940号起诉人杜中山。起诉人杜中山诉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要求确认原告与邢台市建材厂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被告支付原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杜中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房 伟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