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柳青,董事长。关于原告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公证处(2013)渝中证字第29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渝中证字第3392号执行证书均已生效。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5层501-2的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渝中公证处(2013)渝中证字第29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渝中证字第339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后,如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