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乐彬与魏爱莲、张祥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乐彬,魏爱莲,张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055号原告魏乐彬。被告魏爱莲。被告张祥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乐彬诉被告魏爱莲、张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39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房产(寿房产证寿光字××号)一套和保证金伍仟肆佰圆整(¥5480.0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39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