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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白云江与张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江,张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574号原告白云江,男,生于1957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小青,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朋,男,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江与被告张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白云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云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云江承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