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登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登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华业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1514396-1。法定代表人欧桂友,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娟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肖登政,男,1981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登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权利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3699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合计21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登政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登政的银行存款14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