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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峰与被告郭磊、秦燕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峰,郭磊,秦燕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5民初90号原告刘雪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凤凰大街农行宿舍。被告郭磊,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宁武县化北屯乡化北屯村人,住本村。被告秦燕斐,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宁武县凤凰镇北关村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峰与被告郭磊、秦燕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磊、秦燕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郭磊、秦燕斐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王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