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继光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刑执字第123号被执行人:汪继光,女,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汪继光罚金一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汪继光用脏款购买的*一套、*一套、豫*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白色IPHONE5手机一部、黄色金属戒指一枚、手镯一个。该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刑二终字第13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汪继光用脏款购买的*一套、*一套、豫*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白色IPHONE5手机一部、黄色金属戒指一枚、手镯一个、珠宝戒指一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万德平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