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倪先文申请执行郭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先文,郭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倪先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治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倪先文申请执行郭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郭治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