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殷秀珍与贾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秀珍,贾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秀珍,女,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彦红,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上诉人殷秀珍因与被上诉人贾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5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殷秀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冠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