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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殷秀珍与贾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秀珍,贾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秀珍,女,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彦红,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上诉人殷秀珍因与被上诉人贾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5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殷秀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冠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