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郑凤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刑初9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其工作的科尔沁烧烤店内,盗走被害人穆某的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赃物被其丢失。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068旅馆110室约网友被害人王某某见面,后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德惠市一道街佳缘招待所213室约微信好友被害人张某见面,后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盗走现金人民币268元、三星N9008手机一部,经鉴定,三星N900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赃款被其挥霍,三星手机一部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被公安机关扣押,未随卷移送。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悦轩旅馆133室约微信好友被害人孙某某见面,后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机,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德惠市岔路口镇客运站附近吉祥盛旅馆202室约微信好友被害人徐某见面,后趁被害人徐某外出之机,盗走被害人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00元,赃物被其故意损害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害人穆某、王某某、张某、孙某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所得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穆某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00百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68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迪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