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孟祥利与周岐侠、曹凤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利,周岐侠,曹凤岗,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58-2号申请人孟祥利,男,居民。被执行人周岐侠,男,农民,现羁押监狱。被执行人曹凤岗,男,成年,农民。被执行人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周岐侠,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孟祥利申请执行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岐侠、曹凤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冠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凤岗与其妻子郭某红有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凤刚以其妻子郭书红名义在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