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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强,太康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太康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1行初38号原告王强,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老冢镇东行政村东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4198311195436。委托代理人王国利,男,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康县老冢镇东行政村东村,系王强之父。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00591222-8。法定代表人李根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孟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