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姚建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723号罪犯姚建洪,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金兰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建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建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建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建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建洪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