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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齐兰生与阜平县龙泉关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299号原告齐兰生。被告阜平县龙泉关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马文书,身份证号:××。住址:阜平县龙泉关镇西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兰生诉被告阜平县龙泉关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兰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兰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