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丰彩电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丰彩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306号原告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3047-2),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财税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丁俊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正、张也,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丰彩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丰彩电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瑞安市丰彩电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1.5元,由原告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