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小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梁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被执行人梁小刚。本院在执行浙江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小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