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梁某某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朝华